IFOAM有機農業標準 (1989年1月6日修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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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遠古時代,人類就深知他改造環境的能力超過了他的權利。在最近幾年中,我們親眼目睹了傳統農業的生產活動帶來的大量而且嚴重的問題不斷增加。這些問題使得有必要對農業生產活動給予法律限制。但遺憾的是,法律規定通常頒布得太遲,以至於不能制止對環境不可逆轉的破壞,而且他們不但不能切實解決原來的問題,還造成了不正和不平衡等新問題。

近來在我們所了解的生物和化學方法中,技術的進步明顯地擴大了當今農業的範疇,因此農民有一個急迫的要求,即為他們的工作確定限度和新的目標。協調我們的近期需要和長期的自然法則,不僅對個人,對社會也十分有益。如果這些繼續被忽視,那麼就要冒使人類毀滅的巨大風險。

我們應該把農業看作一個有機體來開發,把它作為一個有生命的、從自然這個模型中得到的生態系統來認識,應該認識到它是人類對化學輸入的集中、專一、信賴的選擇之一。如果採用適當的方法,農業生產不會給環境造成超過土壤自然狀態的污染,這樣的話,農業就可以和自然協調起來。如果以這種方法長期從事生產,那麼會促進農業條件的逐步改善。

IFOAM的標準為世界各地實現有機農業的通用方法提供了一個組織框架,因為各地的條件不同,發展各地適宜的農業系統是十分必要的。地區或國家的機構有必要制定切合各地區和各國家條件的標準。也許會比這個總體標準嚴格很多。當產品在市場上使用「有機」標誌出售時,農場必須依照這些標準來生產,並得到國家或地區的確認,這樣,不僅可以確保加工或銷售的合同規定,還可以保證確認工作和定期的監督。這種系統有助於防止假冒標誌並可進一步擴大良好的生態農場實踐的範圍。

本標準包括對農場監督和確認系統的建議,根據IFOAM 的標準規定,不屬於有機農業機構的個人生產者不得宣稱從事有機生產。

為了IFOAM未來的發展,讓每一位有機農業機構的成員理解那些促使IFOAM建立起來的目標和理想,並將其反映在工作中是至關重要的。

一、有機農業的主要目標

生產充足數量的高營養食品。
和自然體系協調而不是統治它們。
鼓勵並促進農場系統內的生物循環,包括微小有機物、土壤動植物區系、植物和動物。
保持並增加土壤的長期肥力。
由地方組織的農業生產系統應儘可能地多利用可更新資源。
在一個封閉系統中從事生產要儘可能地多考慮有機物和營養元素。
為家畜提供允許它們自由活動的生活條件。
避免農業機械可能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污染。
保持農業系統及其周圍環境中的基因多樣性,包括保護植物和野生生物棲息地。
讓農業生產者從他們的工作中得到足夠的利潤和滿足,包括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預測農場系統更廣大的社會和生態學影響。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有機農業運動採用了那些尊重自然生態平衡的機械,並避免某些產品(合成肥料,殺蟲劑等) 和某些方法 (迫使動植物生長、企業化的家畜管理法) 的使用。
因為生態和經濟條件導致不得不放寬條件時,必須明確設定限度。

這個文件力求明確哪些農機可以在有機農業中使用,哪些絕對禁用,哪些在個別情況下可以使用。

二、本標準適用的條件:

本標準為各國機構提供了框架,各國要在此框架內制定自已的標準。本標準不能用於各個國家。

1.向有機農業轉化

向有機農業轉化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開發一個有生命力、能維持的農業生態系統的過程。目的是在各確認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實現全部土地轉化,使其滿足全部標準要求。

如果一個農場沒能一下子全部實現轉化,它應該逐塊土地的實現轉化,同時,每塊土地的轉化自開始就應遵循標準。這樣,達到全部標準的土地面積會逐漸增加。

建議每年由監督團制定和評估轉化方案,如果必要可以適時修改。

轉化方案建議包括如下內容 :

增強肥方的輪作計畫。
備用的飼草計畫。
備用的畜糞管理計畫。
已建立的減少出現病蟲害的環境條件。
總而言之,轉化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完整的輪作期,牧場轉化可以更快地進行。

在有特殊困難時,上述規定允許有一些例外,但這樣的例外要由確認機構同意,同時:

對此例外設定時限。
轉化地區不得在有機與非有機農業間來回轉變。
對於有機農業區來說,非轉化地區的糞肥應看作外來糞肥。
農場未轉化部分生產的產品及暫放寬條件的區域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出售在平行生產的情況 (一個農場在有機農業區、正在轉化區或非有機區種植相同作物)兩種區域必須明確劃分,不同地區的產品也要能明顯地區別開 (外觀、顏色、品種等) 。

噴灑過不允許使用的殺蟲劑的噴霧器必須充分清潔沖洗,方能用於有機地區噴灑允許使用的物質。建議分別使用噴灑設備。

2.轉化期

產品只有在達到標準的全部要求兩年後(第三次收穫的產品)才能以「有機農業產品」的名義出售。

如果在實行轉化的前一年,使用了與有機農業十分類似的技術,那麼轉化期可減少到一年。在這種情況下,申請者必須提供使用的技術和產品的詳細情況,確認機構據此判定將轉化期減至一年是否合適。

根據殘留的有害物質

確認機構也可以決定延長轉化期。

在作物生長期滿足了全部標準的要求時,那麼確認機構可允許植物產品冠以「轉化過程中的有機農產品」或相同描述來出售。

對於動物性產品,這樣的描述只能在充分考慮動物的疾病和平安生活的標準後使用,且全部標準的飼養要求要在轉化期內達到 (詳見動物飼養部分)。

轉化標誌應與有機產品的全標明顯區別。

三、作物生產

1.環境條件

當農業土地位於重要的污染源附近時,確認機構必須通過殘留物分析檢查令物和土壤質量。

應作出對減少污染的可能方法的建議,特別應重視灌溉用水。

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防止來自農場外部的偶然污染 (例如風吹等) 。

如果採取了預防措施,產品仍被污染了,那麼它就不能被認定為有機產品。

有機農業的產品不允許有污染物殘留,除非是一般的環境污染造成的。

暖房中建議使用節能供熱系統。

2.作物和品種的選擇

耕種的作物種類和品種必須儘可能地適應於土壤和氣候條件,並且對病蟲害有抵抗力。

只要條件允許,種子和外來的植物材料就應從已認定的有機農場引進。

只要有可能,並且最晚到1994年,外來的植物材料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來自已認定的有機生產系統。對於有機農業只是在發展的最初階段的地區,新成立的機構可以確定一個全部從認定的有機生產系統引進植物材料的最後期限。

在選擇品種時應考慮保持遺傳的多樣性 (例如通過品種混和)。

如果由基因工程得到的作物種類和品種其總體生態影響與有機農業的目標一致,那麼經確認機構允許後可以應用。

處理種子只能選用允許的產品在得不到未處理的種子時,確認機構可以允許使用其它方法處理的種子。

3.輪作

輪作必須儘可能地多變化,應該包括豆科植物或由豆科植物、綠肥和深根植物構成的臨時牧場。確認機構可以允許在沒有動物飼養的農場採用包括豆科植物的較單一的輪作。

4.糞肥管理政策

糞肥工作計畫必須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方及它的生物學活性為目的。

以長期效益為目的,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有機物質返回到土壤中以增加、至少能保持土壤的腐殖質含量。

糞肥工作計畫必須以有機農場生產的有機物質為基礎。禁止燃燒稻草,除非經由確認機構允許。

無機肥料應被看作營養物質循環的補充物,而不是替代物。

但是低氯的鉀蜢、鎂肥和微量元素可在允許的條件下使用。

鹼性熔渣和岩石磷酸鹽的使用不得導致土壤中重金屬的累積。如果確認機構允許使用上述物質,那麼應給以專門的使用規定。

適於土壤類型及種植作物的土壤PH值應以保持,必要時可採用鈣鹽調整劑。

氮必須以有機形式使用,智利硝酸鹽和所有合成氮肥包括尿素都是禁用的。

所有有機或無機肥料,允其是富含氮的 (如乾血粉、淤漿) 應以對環境和作物質量 (營養、味道,保持品質和植物抗性) 不產生不良後果的方法使用。

確認機構應對產品中硝酸監之含量作出建議或限制。

外來物質 (包指罐存堆肥) 必須經過確認機構的認可 (明確的名單) 。

當使用人糞時,必須採取步驟以防止害蟲、寄生蟲和其它傳染源的傳播,可叫通過高溫堆肥的方法或不在人令用的蔬菜上施用。

允許使用的有機和無機肥料的名單。

確認機構必須在考慮了土壤利用的生態侷限、土壤和氣候條件明確後最大儲存速度。

對於自給自足的牧場,糞肥在輪作期的平均施用量不得超過農場能夠產出的總量。確實需要額外營養物質和土壤有機物的單獨精耕細作作物可由確認機構免除此項。

確認機構必須系統管理外來肥料數量,以便在適於當地的條件下,逐步減少到農場內的氮肥自給量。

管理、使用糞肥及堆肥必須使營養元素的損失最少。

5.害蟲防治

有機牧場必須在寄生蟲病造成的損失對經濟影響非常小或沒有的情況下運轉 (極好地適應環境的品種,平衡的糞肥工作計畫,高生物活性的肥沃土壤,正確的輪作、間作、綠肥等)。

害蟲的天敵應通過為他們提供良好的條件 (樹雜、築巢地等) 給以保護和扶持。禁用所有合成殺蟲劑。

6.除草

通過一系列限制裨草生長的預防性種植技術 (如適當輪作,綠肥,平衡的糞肥管理計畫,早期苗床的準備和預條播,護根等) 和機械耕種控制裨草。

允許用物理 (包括熱的) 方法除草,禁用任何合成除草劑。

7.生長調節劑等

禁用任何合成產品 (如生長調節劑、化粧品等) 。

四、動物飼養

1.重要性和一般操作

動物是有機農場系統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因為 :
它們在封閉的營養循環中發揮重要作用。
動物糞便是有機物質的一個主要來源,因此對土壤肥力十分重要。
有些動物種類可以利用無法從事作物生產的農業地區。
牛馬飼料的生長是避免只有少數幾種作物輪作的好方法。
因此它們有助於農場系統的多樣化。
另一方面,通過在動物營養中使用植物蛋白和植物能,將其轉化為動物蛋白和動物能,一般會在新陳代謝的轉化過程中造成損失。基於上述原因,應該逐漸實現一個平衡,它會受到當地為人類營養而進行的作物生產和飼養動物而進行之作物生產狀況的影響。

牲畜飼養中的管理技術應由農場牲畜的生理需要和基本的行為需要來定。這包括:

必須滿足牲畜基本的行為需要 ;所有的管理方法,尤其是注重生產量和生長速度的地方,必須以動物的健康和長壽為宗旨。

2.種畜和餵養

選擇適於當地條件的種畜是必要的,同時為儘量避免基因遺失,有必要在選擇過程中考慮基因多樣化的重要性。

選種的目標應該是建立在低輸入量上之合理的產出量和對當地的條件適應及動物的長壽。

選種的目標應儘少干擾動物的行為,並且不包括那些難以評價長期效果的高工藝和資本集中的方法,這意味著人工授精是不推薦的,但是可以被確認機構允許。由基因工程得到的種畜可能不被有機農業接受。

3.提供畜舍和使牲畜平安生活

牲畜的環境管理 (提供畜舍,樹雜) 必須滿足 :

足夠的自由活動。
根據牲畜需要提供自然光、足夠的新鮮空氣。
根據動物需要避兔多餘的光照、溫度和風力。
根據牲畜需要提供足夠的躺和/或休息面積。對所有大型農場牲畜 (包括山羊、綿羊、豬) 在提供畜舍時應提供能作為床的天然物質。
根據牲畜需要有一個寬大的飲水和取食通道。
健康同時防止對產品產生不良影響的環境。因此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有潛在毒效的建築材料不得使用,也不能用有潛在毒性的木材防腐劑、油漆等。
為了使牲畜平安地生活,每群牲畜的數量不應對每個牲畜的行為方式產生不利影響。當某類牲畜需要放養時,必須有供所有動物到戶外和去吃青草的通路。

對最後一點的任何例外都必須逐個明確闡述理由。

通過人工照明延長自然光照時間不得使總的光照時間超過 16小時,隨後必須有一個黑暗期。

4.傷害

斷尾、拔牙,燒翅膀和其它傷害都是不允許的,閹割和去角也同樣被認為是傷害,並且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不應使用。但是,確認機構可能依他們的標準允許使用。

5.動物營養

飲食必須依動物的需要 (合理的生產量/正常生長速度) 做到平衡而且高質量。

所有飼料的生長和加工 (當被加工時) 都必須依照確認機構的標準進行。在確實無法從有機農場得到飼料時,確認可以允許一小部分動物消費的食物來自非有機地區。這一部分不得超過那類動物每年食入的乾物質的 20%。每天的飲食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年的飼料平衡。目的是將以有機方式種植的飼料量增至 100%。一旦有非預見性的嚴重自然災害和人為損失(乾旱、水澇等) 時,確認機構可以允許有一些例外。

一旦可能並且最晚到1994年,反芻動物飼料中的非有機成分應減少至10%或更少。有機農業只在初始階段的地區,新成立的確認機構可以確定一個外來飼料必須來自認可的有機農場的時限。確認機構有義務制定逐漸減少非有機飼料允許的百分比計畫。可以要求對外來飼料做殘留分析。

註 : 因為飼料的能量和生產水平之間的關係有助於監督外來飼料的數量,國家機構已被要求改變以乾物質為基數的百分比計算法,而採用能量為基準。本標準的下一版計畫採用以飼料中的能量的含量為基準計算出的百分比。

飼料添加物或其它現有的混合物及藥物 (除治病的藥物外),生長刺激素,開胃藥,防腐劑尿素,氨基酸,合成色素的使用都是禁止的。

從天然物質得到的維生素和無機添加物是可取的。國家機構必須列出允許使用的無機和維生素添加物。

對反芻動物 : 飲食的主要部分必須有高的結構價值 (粗糙食物)。

幼畜的飼養不得以經常使用非牛奶場的牛奶替代品作基礎。

6.外來牲畜

用乾肉類生產的牲畜必須在有機農場飼養,允許有如下例外:

三日齡仔雞。
已接受初乳的28日於小牛。禁止從家畜市場購買。

7.治療用藥

必須注意 : 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為了實現對疾病的最大抵抗力,並防止傳染。一旦疾病發生,管理的目的就必須是找出病因,並通過改變管理方法來防止之後的再發生。

所有農場都應有一位願意從事植物病理學和順勢醫療的獸醫。

合成原料製成的藥物不能一下子被完全禁止時,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合成藥物時,必須從限定的藥物中選擇,這些藥物的名單是以毒理學影響為基礎提出的。

IFOAM正在制訂關於這個名單的詳細規定,包括禁用期,以後允許使用的傳統藥物名單。

在12個月內使用過合成藥物的動物的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出售。IFOAM正在制訂關於個別情況下略有寬限的規定。

由合成原料生產的預防藥物的例行使用是禁止的。

不僅合成原料生產的誘導產熱激素和熱同步激素是禁用,而且所有促生長素,刺激生產或限制自然生長的物質都是禁用的。

疫苗只能在確知農場環境中有疾病發生,其它手段無法控制時才可使用,並且必須經過確認機構認可(法定的疫苗是允許的)。

所有患病的和經傳統治療的牲畜的記錄必須保存,並應清楚地標明有關動物所有的傳統疾病治療不僅是藥物的商標名稱,而且治療細節和治療時間都應包括在內。

根據這些記錄,確認機構必須對每個農場設定使用合成藥物的條件,以將合成藥物的使用降低到最少。

五、貯藏、保鮮、加工

有機產品的儲存應確保產品的最好質量,儘可能排除一切污染(仔細選擇建築材料)。
有機產品不得經過紫外線照射,不能與具有潛在危害的合成物質接觸。
倉庫必須進行清潔和消滅傳染病的工作,以排除對產品的污染。
有機產品必須與非有機產品嚴格分開。
有機產品與無機產品任何偶然的混合都必須防止。
混合的有機產品只能混合有在市場上不能買到共有機品的非有機成分。
任何非有機構成成分都要明確說明。
在選擇包裝材料時應考慮到生態學因素。
IFOAM已經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制訂加工標準代替本部分的規定。

六、標識

經銷的每一步中,農場/加工者的標誌都必須是可查的。當來自不只一個農場的產品在儲存或加工過程中被混合,記帳時必須區分每個供貨農場,每個農場供應貨物的樣品必須保存一個適當時期。

標籤必須包括如下內容 :

確認組織
如果是從一個含有非有機產品的混合產品中得到的有機產品,那麼應說明該有機產品。
另外,建議包括對生產方法的簡單描述。

七、監督和確認

農場主,加工者和經銷人都應該是要求其成員接受確認和例行的監督國家機構的成員。

確認機構的控制程序至少應該包括 :

農場和確認機構間的合同 (包括制裁措施)。
農場調查表,詳細描述農場的一般狀況。
每年在生長季對一個農場進行檢查的最少次數。
監督員必須能夠檢查農場的各部分,包括財務,採取土壤、植物、草料、糞便、產品的樣品等。
監督員必須經審查合格,並在確認工作中沒有任何經濟利益。
農場的參觀報告。
在建議、檢查和確認間有明確區別。
對農場調查表和報告的再審查。
一個獨立的確認團,最好包括非生產者代表。
證實產品清楚地貼有標籤。
確認團每年應印刷一份關於控制工作的報告,至少包括對有關豁免的決定。
必要時,必須能夠對農場生產負責人擁有的或管理的所有農場地區進行監督。

全部農場已轉化的生產者不允許用自己的財產中本標準禁用的部分作農場輸入。

標準的修訂

現行標準按如下修訂 :

IFOAM技術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至少在全體會議前六個月與所有成員交換意見,技術委員會依各成員的意見修改後的提案將遞交全體會議通過。

 

資料來源:陳能敏,「永續農業-過去、現在、未來」,農業科學資訊服務中心,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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