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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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之審查程序、資料保存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檢討現行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執行有機農產品相關管理實務,及參考國際有機農業發展先進國家規定,擬具「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共計十三條,其重點如下:
- 本辦法適用範圍、進口有機農產品申請審查與補正之程序、應檢附文件。(草案第二條至第六條)
- 對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及駁回事由。(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 進口業者之紀錄與文件保存期限。(草案第九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業務。 (草案第十一條)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揭櫫訂定本辦法之依據。 |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辦理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以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為限。 | 明定適用本辦法辦理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範圍。 |
第三條 進口業者第一次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前,應先填具進口業者登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應以書面通知進口業者。 |
一、為利後續核發同意文件之編碼管理,爰由進口業者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給登錄編號之通知方式及登錄申請書格式。
二、參考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定之。 |
第四條 進口農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繳納審查費及檢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之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農產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簽發前款證明文件之外國驗證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證明文件。但外國驗證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者,免附。 四、 於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同意文件號碼之進口報單,或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 五、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檢疫證明書、檢疫合格文件。但依法免申請檢疫者,免附。 六、 加工品成分比例表。但第二款證明文件已載明有機原料含量百分比者,免附。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 |
一、第一項規定進口農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應由進口業者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審查,以及規範文件項目及申請書格式。
二、為避免進口業者於產品進口後始申請審查,未及於進口報單預編同意文件字號,致產品無法以有機名義販售,而影響進口業者權益,爰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亦得以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提出申請。 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中文譯本,以利審查,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定之。 |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 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 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 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 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 簽發日期。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一、規定進口農產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應包括項目。
二、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
第六條 第四條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待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進口業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 一、明定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待補正情形時之後續處理規定。另因中央主管機關已實質投入人力及時間辦理審查,爰對於駁回之案件,其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參考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定之。 |
第七條 第四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 四、產品重量或容量。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同意文件字號。 |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條件及其應記載事項。
二、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八條、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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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進口業者依第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農產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二、進口農產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 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驗證基準之規定。 |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之事由。其中第一款係因國內產製之有機農產品,其有機原料含量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爰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定之;第二款係規範進口農產品之檢疫處理措施如已違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者(例如使用燻蒸、藥物消毒等檢疫處理措施),該等農產品之屬性即非有機農產品,應予駁回申請。另因中央主管機關已實質投入人力及時間辦理審查,爰對於駁回之案件,其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第二項明定有機原料含量計算之準用規定。 三、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定之。 |
第九條 進口業者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一、進口業者保存其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有關資料之義務,以利主管機關日後之查考。
二、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就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建議進口業者及販賣有機農產品之紀錄與文件之保存年限應予一致,爰定明至少保存五年,但產品有標示有效日期者,則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三、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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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進口業者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及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得出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由代理人為之。 | 一、明定進口業者得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申請事宜,及明定委託書格式。
二、參考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項規定定之。 |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三條所定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駁回申請、第七條所定同意文件之核發及第八條所定駁回申請,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一、進口有機農產品管理,涉及農林漁畜等不同專業範疇,爰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相關業管機關辦理。
二、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十二條 進口有機農產品之標示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訂定之辦法規定辦理。 | 為利進口業者知悉進口有機農產品之標示方式,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訂定之辦法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 本法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公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配合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附件一 進口業者登錄申請書
進口業者資料 | 中文名稱 | ||||||||
英文名稱 | |||||||||
地址 | 電話 | ||||||||
網址 | 傳真 | ||||||||
負責人 | 聯絡人 | ||||||||
姓名 | 電話 | 姓名 | 電話 | 電子信箱 | |||||
申請日期、文號 | 進口業者及負責人蓋章 | ||||||||
(以下由農委會受理審查單位填寫) | |||||||||
進口業者登錄編號(備註): | |||||||||
附件二 核發進口有機農產品同意文件申請書
進口業者資料 | 中文名稱 | 進口業者登錄編號 | |||||||||||||||||||
英文名稱 | |||||||||||||||||||||
地 址 | 進口報單號碼(附註一) | ||||||||||||||||||||
統一編號 | |||||||||||||||||||||
主要貯存場址 | 電話 | ||||||||||||||||||||
網 址 | 傳真 | ||||||||||||||||||||
負 責 人 | 聯 絡 人 | ||||||||||||||||||||
姓 名 | 電 話 | 姓 名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
申請審查產品基本資料 | 外國農產品經營者 | 名稱 | |||||||||||||||||||
地址 | |||||||||||||||||||||
外國驗證機構 | 名稱 | ||||||||||||||||||||
地址 | |||||||||||||||||||||
進口產品項目 | 進口報單項次(附註一) | 名 稱 | 原產地 | 稅則號列 | 批 號 | 包裝規格 | 單位重(容)量 | 數 量 | 總重(容)量 | 完稅價格 | 有機原料含量% | ||||||||||
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字號:有機農 入字第 號(附註二)。 | |||||||||||||||||||||
□本公司已知悉相關規定並將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填具所申請之同意文件字號(14碼)。 | |||||||||||||||||||||
申請日期、文號 | 進口業者及負責人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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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日 期 、 號 碼(由農委會受理審查單位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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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為利比對申請資料與產品進口通關數量、完稅價格等資料之一致性,進口業者應依進口報單資料填列。
二、同意文件字號及編碼說明如下:
(一)按農委會收件單位編寫字號:
- 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收件單位為農糧署各區分署,字號為農糧入字。
- 水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收件單位為漁業署,字號為農漁入字。
- 畜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收件單位為畜牧處,字號為農牧入字。
- 上述兩種以上原料混合之加工品,以占比最高之原料類別並按前揭收件單位及字號編寫規定辦理。
(二) 同意文件為14碼(AGGR-xxx-xxxx-xxx),編碼原則如下:
第 1~4 碼 | 以英文AGGR填寫。 |
第 5~7 碼 | 年度代碼,依申請日期之年度別填寫。(例如:申請日期為108年度,其年度代碼應填寫為108。) |
第 8~11碼 | 以農委會核給之進口業者登錄編號填寫。 |
第12~14碼 | 年度使用流水號,進口業者自起始號(即001號)按順序提出申請為原則,且同一號碼不得重複申請。遇新年度時應重新自起始號提出申請。 |
三、申請審查之進口農產品如係不同之外國農產品經營者所產製或不同驗證機構所驗證,應以不同之同意文件字號提出申請。
四、原產地、稅則號列及完稅價格僅供統計年度資料之公務使用。
附件三
委 託 書
茲委託
為依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辦理下列案件之代理人,並為文件代收人。
□申請進口業者登錄編號。
□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委託人 | : | (加蓋進口業者印章) |
負責人姓名 | : | (加蓋負責人印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戶籍地址 | : | |
受委託人 | : | (加蓋受委託人印章) |
負責人姓名 | : | (加蓋負責人印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戶籍地址 | : | |
通訊地址 | : | |
通訊電話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