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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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檢舉違反本法規定者之檢舉及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檢討現行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執行有機農產品相關管理實務,擬具「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重點如下:

  1. 受理檢舉案件及獎勵之方式。(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
  2. 檢舉獎金額度與聯名檢舉之獎金分配方式。(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3. 不予獎勵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4. 編列檢舉獎金預算之參考方式。(草案第八條)

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揭櫫訂定本辦法之依據。
第二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得發給獎牌、獎品或獎勵狀;檢舉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裁處罰鍰確定者,並得發給獎金。

明定適用本辦法之要件及獎勵方式。其中檢舉農產品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有關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規定,始給予獎金,係為避免民眾為謀取獎金而恣意檢舉農產品經營者,影響主管機關之管理資源。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案件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一、為積極順暢檢舉管道,俾民眾檢舉,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定之。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一、為求檢舉事證明確,明定檢舉案之檢舉及受理方式。

二、參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定之。

第五條  依第二條規定發給獎金之案件,主管機關得以不低於繳納罰鍰百分之二十之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一、為鼓勵民眾檢舉,明定主管機關於收取繳納罰鍰後,發給檢舉人獎金基準。

二、參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定之。

第六條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針對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明定其獎金之分配方式以資明確。
第七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已另依相關法律規定裁處有案。

四、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發現或處理有案。

一、為避免浮濫檢舉,徒增行政資源浪費,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定之。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作為編列檢舉獎金年度預算之參考。 一、明定主管機關編列檢舉獎金之來源方式。

二、參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本法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公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配合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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