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遴選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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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1 月19 日修訂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有機農業適用之商品化資材,並藉由網路公開提供農產品經營者參考,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商品化資材,係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並依相關法規取得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且具有包裝標示、使用說明及廠牌商品名稱之產品。

三、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之遴選,分為商品審認及網路公開品牌二階段,其作業由本署委託專業之審認機構辦理。

四、商品化資材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審認:

(一)具有包裝及標示,且其製程未經化學藥品處理及未混入禁用資材。
(二)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肥料品目規格者,應取得肥料登記證,且其製肥原物料應符合驗證基準。
(三)屬農藥登記管理商品者,應取得農藥許可證;如屬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範疇之商品,須具有各該商品生產製造登記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登錄字號)。
(四)其他驗證基準所定之可用資材,須具有商品生產製造、販賣業之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商品化資材審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商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二)商品成分檢驗報告及報告有效期限,應符合各該商品管理法規,主管機關無訂定者,依審認機構認定之。
(三)商品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廠牌、商品名稱、使用原料種類、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方法、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另進口商品應併檢附原廠說明書及中文譯本。
(四)現場製程資料影本,其應包括原料採購憑證與出入庫紀錄、現場製造過程之品質管制紀錄、設施與場地清潔管理紀錄等。

前項第二款所定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載檢驗廠牌商品名稱,應與商品登記證明文件所載名稱相符。
(二)符合該商品所涉管理法規有關檢驗機構、檢驗項目及標準規定。
(三)其他有機農業可用資材酌情參採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審認機構規定。

六、商品審認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向審認機構提出申請。
(二)審認機構受理案件後,應辦理書面審查確認文件符合規定。其中進口資材之原廠說明書及說明書中文譯本,應與該商品於申請肥料登記證、農藥許可證或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等案件所檢附者相同,以鑑別其有效性。
(三)審認機構指派稽核員執行製程稽核並紀錄,並得現場採樣送驗,確保商品符合規定。
(四)審認機構邀集委員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就申請案件作出審認決定及紀錄。
(五)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審認機構核予有機資審字號,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商品包裝變更確認及
網路公開品牌事宜。
(六)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但得予改正者,審認機構應敍明理由及待改正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
完成補正。必要時,得就申請人之補正資料再送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審認。
(七)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或經通知補正後,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結果仍未符合本作業規範規
定,由審認機構將審認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結案。

前項第四款所定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其委員由審認機構遴聘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產業團體、有機農產
品驗證機構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其出席委員應達當次會議函邀委員總數半數以上。必要時,得邀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列席表示意見。

七、網路公開品牌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材業者接獲審認機構核予有機資審字號通知後,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商品包裝標示,加註「有機農業適用」及「有機資審字第○○○號」等文字。
(二)資材業者檢附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商品包裝標示之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變更後商品包袋樣本,向審認機構申請品牌上網公開。
(三)審認機構經審查其包裝標示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公開於審認機構網站及本署網站。

八、商品化資材經審認機構依前點規定於網站公開屆滿一年後,資材業者應每年將該資材抽樣送驗,並將檢驗報告送審認機構備查。
前項所定檢驗報告,準用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九、依本要點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本署得委託審認機構不定期至資材業者之製造、包裝、倉儲等場所進行查核,必要時得併予抽樣檢驗,資材業者不得拒絶。

審認機構依前項辦理抽樣檢驗,免給付價款。

十、經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網路登載,並公開其違規情節。必要時,以書面敍明不合格理由陳報主管機關:

(一)現場製程、包裝標示不符規定。
(二)其他業者商品或非屬網路公開品牌混充品牌商品者。
(三)網路公開品牌商品混入驗證基準禁用之資材者。
(四)經「國產有機質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抽查不合格者,該項資材商品停止上網登載。其停止登載期程,同該規範規定辦理。
經停止於網路登載之商品,得於其違規原因消滅及停止登載期程結束後,重新向審認機構申請恢復網路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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