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設置有機及友善農夫市集補助原則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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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21日
101年2月10日修訂
108年1月3日修訂

一、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業團體辦理有機及友善農夫市集活動,增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行銷管道,宣導有機理念,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推廣目標:

(一)輔導有機及友善耕作生產農民增加其農產品行銷通路,開拓消費市場,提供交易平台,由農民親自銷售自產農產品給消費大眾,宣導有機理念。

(二)定點定期舉行,地產地消,縮短食物里程,融入地區文化產業。

(三)消費者和農民直接對話,建立朋友與互信關係,培養農民販售自產農產品之自尊和自信。

(四)由農民秉自治自理精神,建立市集之信譽口碑,俾永續經營。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民團體。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民間團體。

(四)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成    立之農業財團法人。

(五)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六)其他經專案核准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四、實施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整合當地有機及友善耕作農場及農民,議定自治管理方式,並簽訂契約書及自治管理規範。初次成立市集者,至少應有有機或友善耕作之農場二十處或農民二十人參與。

(二)每次市集至少應有十個參與攤位,由農民親自銷售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予消費者。

(三)主辦單位應先覓得展售地點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後,研提輔導計畫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補助基準: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現有市集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單位將輔導計畫書於每年1月底前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初審後,轉本署審核列入年度推廣計畫辦理。新設立者,於籌備完成後提出申請。

2.輔導計畫書,包括「參與農民名冊及契約書」、「參與農民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有機轉型期驗證者)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開立之友善耕作證明文件」、「議定之自治管理規範」及「展售時間規劃」。

(二)補助基準:

1.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宣導廣告以及有機食農教育相關活動為原則。

2.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預算支用規定辦理,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本署第一年補助最高八十萬元;第二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第三年以後補助最高二十萬元。

3.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六、參與有機及友善農夫市集之資格及具備條件:

(一)銷售者應為生產者本人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展售農產品須為經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通過之國產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農產加工品(含有機轉型期),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登錄農民生產之友善耕作農產品。

七、展售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每週擇定一日或每月隔週擇定一日或二日辦理。

(二)地點:取得土地所有或管理機關(個人)同意使用或承租文件之公私有土地。

八、營運管理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不得設置第六點第二款所列產品以外之攤位,違反規定者,取消其計畫補助。

(二)主辦單位對於市集展售之產品,應先行檢視產品標示,並定期抽檢產品,送檢驗單位檢驗品質。

(三)參展之農民應展售第六點第二款所列產品,經發現不符規定者,應立即下架,不得展售,再次違規或經規勸不聽從者,主辦單位應取消其展售資格。

(四)市集所販售各項產品,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查驗範圍,得不定期派員查驗標示及品質。

(五)市集自治管理規範之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之機制,促使多數農民參與市集。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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